回到首页|无忧论文仓库|兰州学生网LOGO
会员登录
广告推荐
热门论文
·Money and Marriage——The matrimonial 
·校园网站设计
·开题报告范文
·论毛泽东的创新思想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理论创新
·论抗生素的发展及市场
·浅析网络安全技术
·开题报告范例
论宪法的权威性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3-15 17:44:32
论宪法的权威性

法不仅仅是“法律制度”,也不仅仅是“依法办事”。就其形式而言,法包括法律、法规、条例、判决等等;但就其精神实质而言,法却高于和先于法律规范,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所必须遵循的规则。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Domitus Ulpianus)说:“法是鉴别人类行为之是非的科学。”这样说来,法也就包括法学中那些追求公平正义的法理了,法的本质不外乎是达到正义的一种手段、—种体制、—种秩序。 

    宪法是“法中之法”,这前一个“法”字,指的是法的第一种意义,即形式意义的法----法律法规判例等等;后—个“法”字,则指的是第二种意义的法,即法的精神实质,也就是国家机关制定和执行法律法规必须遵循的规则,如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法则。

    宪法因而是先于和高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所以即使是最高权力机关也必须;遵循,任何法律法规和判例都不能与它相抵触。于此,可得出宪法概念的广义性和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论据。

    我们把人类在一切组织关系上都完整结合(于一个领域)的状态叫做“国家”。既为一个国家,便总有一批人管理它的事务,我们把这批人叫做“政府”。政府以国家的名义依照国土上最高的法律管理国内外事务,我们把这种法律叫做“宪法”(the constitution),把这种政府叫做“立宪政府”( the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以色列和伊朗则以祖传的圣书如《圣经》和《可兰经》为其根本法。还有些国家并无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最高权力机关通过的法律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也就是一国的根本法,英国和新西兰就是如此。含有上述这几种意义的宪法就是狭义的宪法,我们把它叫做“成文宪法”。

    当代宪法学者所称“宪法”的内容并不以此为限。即使严格就载在文件上的条款而言,也不只限于被叫做《宪法》的文件本身,而应包括《宪法》中明文规定“须以法律定之”的“宪法性法律”(the constitutional law)。宪法性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又高于其他普通法律,所以通常被称为“基本法律”。然而即使加上宪法性法律,所谓宪法仍然是狭义的宪法。宪法学者所研究的宪法尚有更广的含义,它包括宪法条文的解释、法院(包括宪法法院)的宪法性判例(对美国宪法来说这必不可少)、政治活动中必须遵循的政治道德和传统。

    宪法并未明言然而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或原则通常被称为“宪法惯例”( the Convent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或“宪法习惯”( the customs of the constitution ),又叫 “不成文的宪法准则”( the  unwrittenmaxims of the constitution )。把成文和不成文的根本法融成一体就是宪法之广义的概念。宪法含有不成文的意义,如在英国、新西兰、以色列这类国家找不到 一部叫做《宪法》的文件,别国成文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 准则在这些国家里或散见于普通法律,或存在于习惯之中。即使在成文宪法的国家里,虽不见之于宪法条文但实际上起着宪法作用的东西也不少。如美国总统必须在宪法惯例或美国国会授予他的权限内活动----这是一切法治国家的根本观念,也是法的 本质使然。所有这些非正式的、不成文的宪法往往比宪法中的明 文规定更能说明一国的实际政体,更能反映法的本质。

    宪法的权威性决定于成文宪法背后的隐含因素:宪法所体现的公平正义以及实际存在的力量对比,可以与成文宪法记载得一致,也可以与之相去十万八千里。宪法学者要探讨的正是实际存在的“活的宪法”(The living constitution),而不仅仅是写在文件上的纸面宪法(the paper constitution)。

    关于宪法权威的最高性的最早表述见于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美国宪法第六条写道:“本宪法和依照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其他 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对此也有明文表述。如加拿大宪法第52条宣称:“本法是加拿大的最高法律,一切法律与本宪法的规定相抵触的,其抵触部分将不发生效力。”意大利宪法第1条规定:“主权属于人民并在本宪法的形式和限度内行使之。”

    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夕,反对蓄奴制的领袖哈利.西华德 (William Heray Sewad)在参议院里宣称:“在我国有一个高于宪法的法。”这句话在当时引起蓄奴制的辩护者和反对者的共鸣。西华德的说法对相对立的两派来说都是可以接受的,即不受宪法规定的束缚,无论是蓄奴制的辩护者还是反对者都否认宪法的最高性而诉诸自认的高于宪法的法----法中之法。西华德提出了一个带根本性的宪法理论问题:宪法本身有没有最高权威? 宪法可以要求什么样的权威 ?

本论文共6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5  6  

打印本文 收藏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论文分类导航
经济学 管理学 会计审计 法学 理学 医药生理 社会政治
发展战略  |  国际经济
国内经济  |  经济理论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基本理论  |  人力资源
行政管理  |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  公共管理
会计理论  |  管理会计
成本会计  |  电算会计
会计研究  |  审计核算
民法  |  经济法
刑法  |  国际法
国家法  |  司法制度
行政法  |  法学理论
生命科学  |  物理学
地质地理  |  农林学
数学  |  化学
药学  |  临床医学
医学  |  生理心理
社会主义  |  资本主义
马列主义  |  毛概邓论
民族主义  |  台湾问题
人口问题  |  伦理道德
农村问题  |  其它相关
教育学 工学 计算机 艺术 哲学 文化 文学
教育理论  |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  教育心理
学科教育  |  英语教学
通  信  学  |  电子机械
工程建筑  |  水利电力
材料工程  |  交通运输
工业设计  |  环境工程
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理论
计算机网络
美术  |  艺术理论
音乐  |  电视电影
美学  |  国学
 逻 辑 学  |  中国哲学
西方哲学  |  思想哲学
传统文化  |  当代中国
西方文化  |  社会文化
文化研究  |  文化发展
语言文学  |  古代文学
现代文学  |  新闻传播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关于无忧 |  信誉保证 |  联系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陇ICP备05005179/06001620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