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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庭审不可发言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3-15 17:53:58
旁听庭审不可发言

      人民群众旁听法庭审理案件,如果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能否通过举手示意或者其他方式,要求发言?有关这一个问题,《人民法院法庭试行规则》当中,对群众参加旁听必须遵守的纪律已作了明确规定:旁听群众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不准发言、提问;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为了保障法庭纪律,上述试行规则同时规定有五种人不准参加旁听,即: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和其他危险品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和司法警察等有权劝告制止;不听劝告制止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或者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责任。

    前不久,某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件,其中有一名被告的儿子佟某也来旁听庭审。开庭时,书记员依法宣读了法庭纪律,其中就有关于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不准随便发言、插话的内容。但是,在庭审过程中,佟某听到对己不利的话或者认为不对的话,就忍不住要插话、反驳,经审判长多次制止,仍然我行我素。他的行为打乱法庭的秩序,干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据此,审判长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当场责令其退出法庭,后视其认错态度比较好,并已经作了书面检讨,所以在合议庭评议后,决定从轻处理,予以罚款200元。黄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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