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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国际会计准则前景的较量与对策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11 15:58:47
围绕国际会计准则前景的较量与对策

  动向之一:IASAC与IOSCO的协议1995年7月,IASC与IOSCO订立协议,其内容是:如果IASC能在1995年(后改为1998年)底前完成制定一套核心会计准则的任务,并得到I。王D技术委员会的批准,该组织将把这套准则作为跨国上市公司编制财务报告的准则。这套准则由五大类,四十个项目组成(刘威,1999)。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会计准则发布后,列入核心准则的项目已经基本完成。IOSCO已经向IASC承诺,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完成后,IOSCO将尽快进入对该核心准则的审核程序(见章程,1999)。
  除核心准则外,IASC还于1997年成立常设的准则解释委员会,以准确地解释和应用已颁布之国际会计准则,在缺乏权威性指南的情况下, 该委员会根据队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理论体系》, 及时地对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可能产生歧义的方面进行解释。至1999年1月,该委员会已颁布16号准则解释。
  IASC的努力已在世界范围内获得广泛的认可(刘宝慧,1999)。
  1.目前已有许多国家和地区(如英国、荷兰、瑞士、法国、德国、意大利、马来西亚、香港等)的证券交易所允许外国上市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其中巴黎证券交易所还允许国内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合并报表。
  2.在1998年10月3日的华盛顿会议上,西方七国财长及央行行长表明支持IASC的努力, 并呼吁IASC在1999年初完成制定一套国际认可的会计准则的任务。
  3.英国《金融时报》1998年10月19日报道:世界银行要求5大会计师事务所坚持亚洲公司必须遵循国际会计准则, 否则拒绝在报表上签字。还指出,“世行的行动可能会加速形成以国际会计准则为基础的全球财务报告规则以及由国际会计师公会所制定的更严格的审计规则。这也会给当地的管理机构,特别是银行带来压力”。
  动向之二:美国的立场
  IASC与IOSCO的协议一出台,不谐合之音就响起。 其中最有影响力的是来自美国的反对声。早在199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列维特就曾发表一份声明,强调国际会计准则要能获得普遍认可(实际上主要是得到美国的认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必须有一套完整的核心准则; (2)必须高质量,即能导致可比、透明、充分的信息披露,于投资人有利;(3)必须严格地加以解释和应用(kvitt,1997)。 此后,美国会计学会、美国投资管理研究协会、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等分别就什么是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发表了意见(见葛家洒,1999), 美国会计学会主办的刊物《会计天地》1998年第1期还设专栏,发表了六篇讨论文章。
  1998年6月,香港科技大学举办国际会计准则研讨会,美国FASB成员、 著名国际会计学家默勒教授在发言中明确提出,美国在制定会计准则上花的钱比全球各国所花的钱都多, 而且美国制定的准则比其他国家及国际会计准则详细、 先进,因此,“不希望让他人搭便车(Fm Ride)”。
  对于美国的立场,队伍现任主席恩尼沃尔森认为:美国有关机构建议跨国上市公司按美国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美国会计准则是根据美国证券市场的特定情况制定的,不能要求各国企业都按美国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而国际会计准则是由来自世界各国的代表,经过严格的程序和充分的咨询制定的,更适合各国跨国上市公司的需要。世界各国的企业都按美国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这是很难想象的。这是一个政治问题(见陈毓圭,1998,第44页)。他还希望,包括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内的国际组织各成员在审核国际会计准则时,能够本着公允、公正的精神,多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着眼,使国际会计准则真正成为国际上通行的、权威的会计标准(见章程,1999)。
  动向之三:四加一小集团(G4+1)
  IASC的正式成员是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各国,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不受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家控制,而是政治过程的产物。核心准则要能成为国际认可的准则,没有这些准则制定机构的支持是不行的,因此,IASC在忙于其核心准则项目的同时,又与对其影响最大的四大英语国家(即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四加一小集团(G4+1)。自1997年以来,(G4+1)寻求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发布了6个讨论稿, 为制定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作准备(博伊默,1999)。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受这四个英美法系国家的制约,所以,G4+1表面上是IASC与这四个准则制定机构之间达成谅解的渠道,实质上是这些国家希望首先将所谓的国际通行的准则限制在这四大国认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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