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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问题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5-29 21:07:17
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几个问题

IASC是倾向于采用独立观的。从所研究的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会计准则情况来看,侧重于采用独立观的国家或地区较多,包括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美国和我国台湾倾向于采用一体观。不过综观各国准则的实际内容,很少有纯粹采用一种观念的做法,大多是二者的融合,只不过各有侧重。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哪些项目以独立观处理、哪些项目以一体观处理较为妥当。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 

IAS34对中期财务报告的基本组成作了规定,即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简化资产负债表、简化利润表、反映权益变动或与业主的资本交易和给业主的分派所引起的权益变动以外的权益变动的简明报表、简化现金流量表以及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从所了解的儿个主要国家(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的情况来看,各国中期财务报告的组成大同小异,一般均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三张基本报表和有关辅助资料,例如报表附注或其他有关说明。我国证监会1998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那些按规定其中期财务报告须经审计的公司,还应编制现金流量表。 

(二)完整与简化 

中期财务报告是应同年报一样完整,还是可以简化呢?看法上见仁见智,各国规定也不尽相同。IAS34将中期财务报告的最基本内容界定为包括简化的财务报表和选择的说明性附注,主要是考虑了及时和成本效益原则,也可避免重复以前已报告过的信息。但该准则同时表明决不禁止或阻拦企业提供完整报表。所了解的多数国家采用的是简化报表,例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巴西等。我国证监会于1994年发布的和1996年修改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规定,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可以是简化的报表,也可以是完整的报表。但证监会在1998年对上述文件再次进行修订时,将简化报表的选择取消了,规定公司应编制、披露、报送完整的中期会计报表。变化的原因可能是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监管部门认为简化报表的有用性不如完整报表,不利于投资者的分析和投资决策。 

(三)中期财务报告编报的频率及列报的期间 

关于多长时间编报一次中期财务报告,是按月、按季还是按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IAS34对以何种频率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未作强制规定,认为这应由各国政府、证券监管机构或会计准则制定部门作出规定。但该准则提出,鼓励股票公开交易的企业至少提供截至财务年度前丰年末的中期财务报告。就所研究的国家和地区来看,尚未发现有要求按月编报的。按季编报的有美国、加拿大、巴西、法国等;按半年编报的有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和内地。 

中期财务报告通常要求提供前期可比资料。IAS34要求列报的期间为,资产负债表:本中期末和上年末;利润表:本中期、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现金流量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权益变动表:本年初至今和上年可比期间。有些国家要求得比这少些,有些国家则比这要求得更多些,例如有些国家还要求提供上年可比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但总的来看大同小异。 

四、中期财务报告需要特别考虑的儿个问题 

(一)季节性问题 

很明显,对于某些季节性很强的企业(例如农业企业、旅游企业、某些燃料供应企业及某些零售业等)来说,其季节性收入以及成本费用在中期的确认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假设一个企业的主要收入发生在年度内的某一个中期,另外的中期没有收入或收入很少,如果按照收入发生时确认的原则,就可能会对年度内收入或利润的预测产生误导。然而如果不遵循发生时确认收入的原则,又如何来分配这收入呢?极端的一体论者建议对年收入进行预计并分配在中期。这显然很难被多数会计人员所接受,即便是象美国这样侧重于一体观的国家,也认为预计收入并不恰当,而规定收入确认应与年报采用一致的原则。IAS34第37、38段对季节性收入的确认作了明确规定,指出如果企业年末对年度内季节性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不合适的话,则在中期财务报告日也不应对此种收入进行预计或递延,这种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这显然体现了独立观点。从各国准则情况来看,对于季节性收入的确认,大家认识基本一致。为消除季节性因素对预测的影响,有些国家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对季节性活动的实质予以披露,并补充提供中期财务报告日前12个月的相关信息。IAS34第21段也作了类似规定,鼓励那些经营具有高度季节性的企业提供截至中期财务报告日前十二个月以及前一个十二个月的比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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