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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探讨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 来源:中兴宇会计师事务所 责任编辑:slh 更新日期:2006-3-9 9:26:06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探讨

    本文所称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特有的、在自身有过错或无过错的情况下出具了虚假报告而给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而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侵权的民事责任,不包括违约、违反保密义务等非注册会计师行业特有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综观相关法律规定,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可分为三种: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同样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所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中的过错仅指故意,而不包括过失。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要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2.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的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明确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正式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并且这里有一个条件,即法律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127条、133条的规定就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由于我国法律尚无注册会计师无过错责任的规定,故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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