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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几点设想
作者:未知 来源:兰州学生网 责任编辑:slh 更新日期:2006-3-9 9:34:42
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几点设想

    目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尚且不够规范,比如,仍然存在着鉴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鉴定依据和鉴定责任不明确以及多头鉴定并存等弊端。有时对于同一案件的同一财务事实,即使出现了几个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也会由于鉴定标准不具体、各鉴定人各执一辞等原因,令法院无所适从;甚至某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有明显的错误,鉴定人也会借口对此案件的财务事实了解程度不深、鉴定方法或者所站角度不同而搪塞,很难被追究责任。可见,我国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有待于进一步规范。那么,如何规范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呢?笔者设想如下:

 

  一、规范司法会计鉴定从业人员资格。

  在市场经济中,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其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并且作为法庭做出判决的证据。其严肃性决定了不能随意地简单指定某个人来作出鉴定,鉴定人应该是符合严格的独立专业资格的个人或团体,具备熟悉的会计和法律知识,从专业与司法的角度,对有关的会计信息或事件作出鉴定。

  据悉,在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鉴定人制度不同,但是都不同程度地采用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司法会计鉴定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也要对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

  总体上看,我国目前尚没有真正形成司法会计鉴定人执业资格制度。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鉴定人为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以及高检院等司法部门的有关规定都不同程度地表明,司法会计鉴定人包括公、检、法内部的专职司法会计和执业注册会计师,但是,以上法律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的限定仍然不够严格,比如,没有明确“专门知识的人”的具体范畴,也没有严格限定专职司法会计之中具备什么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以及哪种层次和资历的注册会计师才具有司法会计鉴定人资格。其结果是实践中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素质非常不整齐,导致当事人双方针对鉴定人是否具有合法鉴定资格、鉴定结论是否具有证据效力经常发生争执。而且,针对最近我国上市公司审计中出现的大量“注册会计师协同造假”现象所暴露出的“会计诚信危机”的严峻形势,如果不对于司法会计鉴定人员资格进行严格的限定,其鉴定结果的可信性必然会大大降低,难以从根本上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质量,必然会严重阻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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