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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在何处?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11 17:53:20
“等”在何处?

      人们常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然而,综观惩处知法犯法者的实际案例,颇让人迷茫:“等”在何处呢?  

   
    武当山上的复真观被非法改建成星级宾馆,严重违反《文物保护法》,处罚却是概念模糊、可上可下的“严肃处理”,而没有“刑事责任”的字眼;

    江苏灌云公安局防暴大队的数名警察,对一位被怀疑为卖淫的打工妹随便拘押,侮辱迫害,毒刑拷打,直至生命垂危,该局领导却定性为“暴力取证”,处理“基本原则是剥去衣服(制服)”!

    贵州习水县7000余万元的扶贫款被挤占、挪用以至扶贫资金去向不明,而该县的大小官员“也没什么事”;

    ……

    笔者绝无意与这些知法犯法的干部过不去,而是认为这些干部根本就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执法人员或公职人员的手中职权是国家代表人民赋与的,本就该为人民服务;同时,国家还给不同职权者相应的待遇做回报,可谓合理而公平。一些司权者,不能正确使用手中的职权,给人民和国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本来就该理所当然终止他们的权力和待遇,至于知法犯法或触犯法律的行为,必须深究,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而现实社会中,形形色色的腐败或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被一些人打着人才、有功的招牌从轻发落,或者以政纪党纪处罚抵消了刑事责任,根本就没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更别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这种现象令人甚忧。

    毋庸讳言,执法人员或公职人员,肩负着党的方针政策的执行和法律的实施,如果他们可以随意违纪违法而不受严惩的话,社会的失范、失德、失信乃至失控就在所难免。

    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罪恶远远超过十次犯罪。对党员干部的违法行为不予深究,无疑是纵容了报侥幸心理的投机取巧行为,一支廉洁、高效的干部队伍又怎能建起?

    在法治国度,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国家庞大的司法机构,不仅要保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知法犯法者的姑息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性,进而使公民对法律失去信心;而法律的失信,必然导致法治的虚无、社会的无序、文明的倒退。由是说,为了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尊严,一定要严厉追究知法犯法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让百姓不服气地说:“等”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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