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首页|无忧论文仓库|兰州学生网LOGO
会员登录
广告推荐
热门论文
·Money and Marriage——The matrimonial 
·校园网站设计
·开题报告范文
·论毛泽东的创新思想
·毕业设计-开题报告
·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几点思考
·毛泽东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伟大理论创新
·论抗生素的发展及市场
·浅析网络安全技术
·开题报告范例
心理强制说为什么能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12 13:01:29
心理强制说为什么能成为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心理强制说要求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从而促使人们作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以免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是前者的依据。 


  生物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生物体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作为万物之灵亦莫能外。然而,既然是“趋利避害”,这“趋”与“避”之间,“利”与“害”之间,必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方可选择。否则,“利”在何方,“害”在何处都不知道,不确定,那么“趋”与“避”的选择也无从谈起,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正是社会个体辨析“利”与“害”的标准,是自己选择行为方向的依据。

  人之所以犯罪,无非是犯罪能给人带来某种生理或者心理上的满足。如强奸者为了获得性欲上的满足,泄愤杀人者为了追求宣泄愤怒的快感等等。这种无论是生理上还是心理上的满足,对其而言都是一种利,而性欲上的压抑、愤怒的煎熬,对他来说就成为一种害,趋利而避害,他就选择了强奸杀人。但是,事先明文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的出现,则使利害发生了改变。如上面提到的强奸杀人,强奸虽可得到性欲上的满足,但要坐牢甚至被枪毙;杀人虽可得到泄愤的快感但要偿命。两相比较,先前的满足之利相对与后来的坐牢偿命来说,就转化为害了,自由与生命才成为利。权衡利弊,欲行强奸杀人之行为者就会放弃强奸杀人以保自由与生命。

  在此,法律事前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就成为一把悬在社会个体(潜在的犯罪人)头上的一柄利剑,对其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提供一个选择的标准,警醒其趋利而避害,以免实施犯罪行为。

  因此,心理强制说是罪行法定原则的一个依据。

打印本文 收藏本文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论文分类导航
经济学 管理学 会计审计 法学 理学 医药生理 社会政治
发展战略  |  国际经济
国内经济  |  经济理论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基本理论  |  人力资源
行政管理  |  工商管理
财务管理  |  公共管理
会计理论  |  管理会计
成本会计  |  电算会计
会计研究  |  审计核算
民法  |  经济法
刑法  |  国际法
国家法  |  司法制度
行政法  |  法学理论
生命科学  |  物理学
地质地理  |  农林学
数学  |  化学
药学  |  临床医学
医学  |  生理心理
社会主义  |  资本主义
马列主义  |  毛概邓论
民族主义  |  台湾问题
人口问题  |  伦理道德
农村问题  |  其它相关
教育学 工学 计算机 艺术 哲学 文化 文学
教育理论  |  学历教育
职业教育  |  教育心理
学科教育  |  英语教学
通  信  学  |  电子机械
工程建筑  |  水利电力
材料工程  |  交通运输
工业设计  |  环境工程
计算机应用
计算机理论
计算机网络
美术  |  艺术理论
音乐  |  电视电影
美学  |  国学
 逻 辑 学  |  中国哲学
西方哲学  |  思想哲学
传统文化  |  当代中国
西方文化  |  社会文化
文化研究  |  文化发展
语言文学  |  古代文学
现代文学  |  新闻传播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帮助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关于无忧 |  信誉保证 |  联系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陇ICP备05005179/06001620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