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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 更新日期:2006-4-12 13:04:18
离退休干部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余权”或者利用自己在职时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贿赂。关于已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的主体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1、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与现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有严格区分的,他们已无职权,不属于现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因而也就无职可渎,当然不能构成受贿罪的主体。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已不具有职务,因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就无从谈起。

    第二种意见认为,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理由是:离退休干部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待遇,与在编的国家工作人员并无本质的区别。这些人虽然已无职务在身,但因其原来的职务和地位形成的关系及影响还在,实际上还有“余权”,有些人的余权甚至比在职人的权还管用。他们利用这种余权和关系,通过在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从中索取或收受贿赂的,其危害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基本一致,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第三种意见认为,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离退休人员已经离职,无职可渎,故原则上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但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按受贿罪处理:1、离退休人员被从新聘用,依法从事公务而受贿的。这种情况因离退休人员实际拥有一定的职务,改变了离退休状态,故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2、在职时受贿,离职时以过去的职务影响,为行贿人谋利;或者在职时为行贿人谋利,离职后收受贿赂的。这种情况说明行为人受贿活动是从在职时开始的,离退休后其行为仍处于继续状态,具有连续性,因而也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3、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并利用在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共同受贿的,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亦应以受贿罪论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作者:郭刚

    地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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