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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认识
作者:未知 来源:兰州学生网 责任编辑:slh 更新日期:2006-3-8 19:23:19
对药品监督管理中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的认识

    行政法学中将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羁束行政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定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进行,没有自行斟酌,选择,裁量的余地。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一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在药品的监督管理中同样也存在着羁束性行政行为与裁量性行政行为之分。本文将对其中较典型的羁束性行政行为和裁量性行政行为作简要的分析。首先,看羁束性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
    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即是一种羁束性行政许可行为。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首先要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而且必须具备《药品管理法》第八条所规定的条件,药监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行政许可程序发放《药品生产许可证》。同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药品经营企业,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申请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时,必须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等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适格的医疗机构,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可见,法律法规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这一行政许可行为的范围,条件,程序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药监部门在执法时不能自行斟酌,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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